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 客户指引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使用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当您使用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刷卡全额购买机票或者支付80%以上旅游团费乘坐民航班机时,即可获得中国银行赠送的、由我公司提供的下表所列保险保障:

 

航空意外保险

航班延误保险

行李损失保险

每次赔付

300万元(最高限额)

300(超过4小时)

600(超过8小时)

1000

累计赔付

300万元

1200

2000

 

一、        航空意外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使用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以上的旅游团费,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班机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作协议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身故后30 日内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作协议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在60日内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作协议上所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险金额受本协议第五条限定。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恶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索赔指引

如果出险,请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85报案,并及时提交以下索赔资料至:中华保险中银卡业务专员,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504室,电话:0755-86254803 13332911389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索赔通知书;

2、持卡人的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复印件);

    3、持卡人刷卡消费签购单据或中国银行相关证明;

    4、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承运人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国家法定机关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索赔通知书;

2、持卡人的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 (复印件);

3、、持卡人刷卡消费签购单据或中国银行相关证明;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承运人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国家法定机关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航班延误保险

保险责任

使用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以上的旅游团费,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航班期间,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已定妥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之内未获安排搭乘同一机场内其他航班;

2、被保险人已定妥的航班未在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之内起飞且未获安排搭乘同一机场内其他航班;

3、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4小时之内未获安排搭乘同一机场内其他航班。

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劫机、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2、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班机;

3、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行政行为;

4、机场关闭。

5被保险人已定妥的航班未在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内起飞且主动放弃搭乘同一机场内其他航班

索赔指引

如果出险,请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85报案,并及时提交以下索赔资料至:中华保险中银卡业务专员,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504室,电话:0755-86254803 13332911389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复印件);

3、被保险人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以上的旅游团费的凭据(刷卡消费签购单据或者中国银行证明);

4、被保险人乘坐飞机的机票或者登机牌(复印件),或者航空公司的证明;

5、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的航班延误索赔申请;

6、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航班延误索赔申请书格式

 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人         (姓名),身份证号                             ,                   日持                (卡种)                 (卡号)刷卡购买机票(支付旅行团费),航班号为        ,预定起飞时间       ,实际起飞时间        ,延误    小时    分钟。按保险协议应予赔付RMB      元。特此申请,请审核。索赔资料附后。

                           持卡人签名                   

                                                 

 

三、行李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在托运期间因火灾、爆炸、飞行事故、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的丢失或损失.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托运行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行政行为;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者疏忽;

3、被保险人未向承运人通知托运行李的损失情况并取得承运人出具的有关行李损失的证明文件。

索赔指引

如果出险,请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0755-95585报案,并及时提交以下索赔资料至:中华保险中银卡业务专员,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南岗商务大厦1504室,电话:0755-86254803 13332911389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复印件);

3、被保险人刷卡全额购买本人机票或支付80%以上的旅游团费的凭据(刷卡消费签购单据或者中国银行证明);

4、行李托运凭证,以及承运人关于因火灾、爆炸、飞行事故、盗窃、遗失等原因造成行李丢失或损失的证明;

5、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声明:本指引不是法律文件,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责任、权利、义务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署的《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航空意外保险合作协议》、《国航知音中银VISA奥运卡航班延误及行李损失保险合作协议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