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吗?
问:
县工商局向我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称:“泰顺县保险公司从2002。1至6月利用县公路稽征所的行政权力,违反保险自愿原则,强制收取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本局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3862。50元之处罚”我公司完全不能同意。案情如下:
2001。12月,泰顺县财产保险公司与泰顺县长途汽车公司等各客货运输公司协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事宜。12。22,保险公司与各车队代表签定了“车上责任保险协议书”,约定各公司车辆均向泰顺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因为各公司均需要到泰顺县公路稽征所加纳养路费等,我公司为方便客户投保,将具体的签定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业务委托泰顺县公路稽所代为办理。2002。1至6月,泰顺县财产保险公司共收取保险费406614元,交纳税收27527。77元,付保险赔款115223。73元。泰顺县工商局认为,上述保险费减去税收和赔款的余额263862。50元即为违法所得,并拟作出没收处罚。
我公司与车队签约在前,委托收款在后。这样也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吗?
这样的处罚合理吗?理由能成立吗?
急。希望哪位律师能回答。不盛感激。
回答: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而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本案中你公司的地位属于经营者,如果借此机会销售了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可以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则不能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我认为如果你公司在办理保险过程中,没有在正常的保险费用之外滥收费用的话,则不能依据本条对你公司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不管能不能对你公司作出处罚,你公司在违背对方车主的意志的情况下强行签订保险合同,这样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对方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合同。如果逾期没有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则原合同已经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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